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依法組織法律援助人員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務:
1,法律咨詢;
2.起草法律文件;
3.刑事辯護和代理;
5、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
6、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誌願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根據第31條?列入名單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
(三)請求撫恤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和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
(八)請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