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房屋租賃條例》,我們可以了解租房的現狀和法律依據,其中的壹些規定非常引人註目,因為它們可以直接影響承租人和房客的利益,解決租房中的許多問題。
住房租賃條例
1.不得單方面提高或降低租金。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除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單方解除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單方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同時,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減或延遲返還押金。
未經房客同意,房東不得進入。
征求意見稿顯示,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進入租賃房屋。因正當理由確需進入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征得承租人同意,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
征求意見稿提出,承租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損壞、拆除消防設施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動房屋室內設施或其他結構。
4.房東不得以暴力威脅房客騰空。
住房租賃合同到期或者解除時,承租人應當及時騰退租賃住房,出租人不得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強迫承租人騰退。承租人拒絕騰退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騰退租賃房屋;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房屋中介出租服務明碼標價。
根據征求意見稿,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對房屋租賃服務進行明碼標價。
具體來說,在收費前,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載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以及與收費有關的其他事項,收費清單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房屋租賃經紀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與承租人續簽或重新簽訂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傭金等費用。
此外,規定還建議?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制度,將租金和押金納入監管範圍。?
其中,房東不經租客同意不得進入租客房間的條款,實際上意味著相關部門意識到了房東與租客在租賃期間的不平等關系,長期以來處於強勢地位,可以憑借自己的房屋在租賃期間任意進入租客的房間,這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租客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