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墓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殯葬設施。
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
第十壹條嚴格限制公墓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骨灰安葬的,安葬遺體或者骨灰的墓穴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用耕地的原則規定。
關於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
壹是清理整頓,嚴格規範公墓建設和經營。
(壹)取締非法墓地。
(二)糾正違法建設公墓行為。
(三)清理非法經營的公墓。
第二,加強管理,促進公墓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壹)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設規劃。
(2)加強公墓建設管理。
(三)嚴格經營性公墓審批。
(四)加強對公墓管理行為的監管。
第三,深化改革,倡導殯葬新風尚。
(壹)積極推進殯葬改革。
(二)大力倡導殯葬新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