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銀行卡借給他人洗錢的法律責任視情況而定:
(1)當事人不知情的,不需要承擔責任;
(2)明知是洗錢而借給他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以洗錢罪論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窩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請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僅限於發卡銀行認可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
洗錢罪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等犯罪的所得,以及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洗錢的量刑標準是什麽?
洗錢罪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定罪量刑:
1.構成本罪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