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中,法院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車輛,法院會查封車輛,但不會主動拖走。
2.法院在被執行人名下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申請人可以提供財產線索,由法院負責查封、扣押。
3.如果車輛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法院不能拍賣車輛。
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車輛,法院可以采取扣押、查封被執行人車輛等強制措施,然後司法拍賣車輛。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了公安交管部門協助查控車輛的具體內容: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車輛登記信息;通過機動車登記管理系統鎖定車輛轉移登記業務;在車輛定期檢驗、轉移登記、交通執勤執法過程中發現被執行車輛的,應當協助扣押,並及時通知車輛過馬路的人民法院協助法院扣押被執行車輛。
被執行人的財產為: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和其他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人的土地、房產和其他不動產;
7.強迫被申請人返還特定財產;
8.遲延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並支付逾期款項。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其車輛只能由本人自行處罰。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拍賣其車輛。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86條
除查證屬實外,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