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滑坡等。不適用於礦山冒頂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11)冒頂是指礦井工作面和巷道側壁由於支護不當、壓力過大而發生坍塌,稱為片幫;冒頂就是冒頂。(12)透水是指在采礦、地下開采或其他隧道作業中,因意外水源造成的人員傷亡。(13)爆破是指施工中因爆破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氣體瓦斯、煤塵和空氣的混合物達到燃燒極限,與火源接觸而引起的化學爆炸事故。(15)粉狀爆炸是指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發生的粉狀物和炸藥爆炸事故。(16)鍋爐爆炸是指鍋爐的物理爆炸事故。(17)集裝箱爆炸。容器(簡稱壓力容器)是指承受壓力載荷,容易發生事故的封閉裝置。(18)其他爆款。凡不屬於上述爆炸的事故,均歸類為其他爆炸事故中毒窒息(19),是指人員接觸有毒物質,如誤食有毒食物或吸入有毒氣體等引起的急性中毒事故。
物體打擊是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20)其他傷害。不屬於上述傷害的事故稱為其他傷害。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後,對事故的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應報上級勞動部門有關部門處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