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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20種事故是什麽?

法律解析:(1)物體打擊是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2)車輛傷害是指機動車輛在本企業內造成的機械傷害事故。(3)機械傷害是指機械設備和工具的扭、滾、撞、割、戳、割造成的傷害。(4)起重傷害是指起重作業造成的機械傷害事故。(5)觸電是指電流流過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6)溺水是指由於大量的水通過門、鼻進入肺部,造成呼吸道堵塞,導致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傷是指強酸強堿濺在身上造成的灼傷,或火焰造成的灼傷,或高溫物體造成的灼傷。(9)高處墜落,是指因危險的重力勢能差造成的傷害事故。(10)坍塌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堆放物等倒塌。,以及土石滑坡引發的事故。

土石滑坡等。不適用於礦山冒頂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11)冒頂是指礦井工作面和巷道側壁由於支護不當、壓力過大而發生坍塌,稱為片幫;冒頂就是冒頂。(12)透水是指在采礦、地下開采或其他隧道作業中,因意外水源造成的人員傷亡。(13)爆破是指施工中因爆破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氣體瓦斯、煤塵和空氣的混合物達到燃燒極限,與火源接觸而引起的化學爆炸事故。(15)粉狀爆炸是指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發生的粉狀物和炸藥爆炸事故。(16)鍋爐爆炸是指鍋爐的物理爆炸事故。(17)集裝箱爆炸。容器(簡稱壓力容器)是指承受壓力載荷,容易發生事故的封閉裝置。(18)其他爆款。凡不屬於上述爆炸的事故,均歸類為其他爆炸事故中毒窒息(19),是指人員接觸有毒物質,如誤食有毒食物或吸入有毒氣體等引起的急性中毒事故。

物體打擊是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20)其他傷害。不屬於上述傷害的事故稱為其他傷害。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後,對事故的分析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勞動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如仍有不同意見,應報上級勞動部門有關部門處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但不得超過事故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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