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管理地方儲備糧,實施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保障糧食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工商、統計、價格、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統計調查職責和機構,配備人員,並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第二章糧食管理第六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資格審查後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壹)企業法人自有資金50萬元以上,其他經濟組織自有資金30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自有資金3萬元以上;
(二)企業法人倉庫容量300噸以上,其他經濟組織倉庫容量150噸以上,個體工商戶倉庫容量30噸以上;
(三)有與糧食收購規模相適應的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和檢測儀器設備。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托食品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四)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配備專職糧食倉儲人員,個體工商戶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糧食倉儲人員。第七條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需要延期的,應當依法向原發證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