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十八)嚴格考核問責。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制度,嚴格考核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或者失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主管領導或地市級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