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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的特征

行政裁決的特點是: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行政裁決是基於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是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

行政裁決是法律授權的具體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但不是任何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對具體行政事項具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才能裁決與其行政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

2.行政裁決中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

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這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民事糾紛的裁判權。然而,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不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當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時,行政機關才能對民事糾紛進行裁判,從而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

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具體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未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行政裁決是準司法的。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作為第三人對民事糾紛進行裁決,具有司法性質和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被稱為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是壹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對具體民事糾紛作出裁決,是依職權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對人因不服行政裁決而引發的糾紛,屬於行政爭議。對此,除有法律終局裁決的情況外,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從受理行政裁決到作出裁決的整個過程都要依法進行,不僅要依據實體法,還要依據程序法。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僅要依據行政法律法規作出裁決,還要依據民商事法律法規作出裁決。行政主體受理此類糾紛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在執行行政裁決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也應依法進行。堅持行政合法性原則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2、公平原則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必須公正。首先,行政主體在法律上必須處於獨立的第三方地位,作為裁判者做出裁決。其次,要客觀全面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裁判程序公開。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裁決權時,必須依法為爭議雙方提供平等的程序機會,確保爭議雙方在法律面前平等,實現裁決的公正。

3.回避原則

行政主體要真正做到超脫於雙方,在行政裁決中處於中立地位,就必須實行回避原則。行使行政裁決權的人員與民事糾紛或者爭議的當事人有直接或者間接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應當在當事人的請求下或者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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