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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了孕婦的工作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孕婦在工作中享受壹定的保護措施。具體來說:

1.工作時間:孕婦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2.勞動強度:懷孕期間,孕婦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3.夜班和延長工作時間: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4.休息時間: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應當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5.產假: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6.哺乳:用人單位不得為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每日工作時間內為其安排哺乳時間1小時。

上述規定旨在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安全,確保孕婦在工作和分娩期間得到必要的休息和保護。

法律規定孕婦不能加班。具體內容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2.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綜上,勞動法規定了孕婦的工作時間。比如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孕婦,不允許安排加班和夜班。而且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懷孕女職工,構成違法解除的,職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壹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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