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受理費由法院先受理後憑受理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視案件情況而定,經濟困難可減免。以下是相關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
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民事案件立案後訴訟費的交納標準。
根據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分別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部分,按2.5%繳納;
3、654.38+萬元以上至20萬元,按2%計;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1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按0.5%繳納。
三、民事訴訟要什麽材料?
在下列情況下,原告應附上相應的起訴證據:
(壹)勞動爭議案件、人事爭議案件,應當提交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或者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副本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副本;
(二)根據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副本;
(三)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需要提供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敗訴調解書、費用單據等證據材料;
(四)離婚案件,需提交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或戶籍證明。如果是事實婚姻,需要提交當地基層組織的證明。能夠證明夫妻關系是否已經破裂的其他證據;
(五)合同案件,需要提交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和證據;
(六)其他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起訴證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先立案後交費,有利於及時辦案,防止案件積壓。立案是有費用的,目的是在壹定程度上防止當事人濫用訴訟,立案後7日內不交費的,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