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外省繼續增援上海,捐贈物資幫助;另壹方面,上海本地居民供不應求,物價飛漲,老百姓的救濟物資被侵吞。究其原因,就是壹些不道德的、想發財的人,正在利用手中的權力侵吞民生保障物資,哄擡物價,在民眾危難之際謀取私利。這種行為不僅為人民所唾棄,而且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為確保社會穩定和防疫工作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2月6日頒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工作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不得挪用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工作的救災、優撫、救濟等資金和物資。對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上海新絳內燃機廠公寓負責人張喜生在收到190箱捐贈物資後,未按要求向公寓內住戶發放,私自轉賣物資。這種行為屬於挪用疫情防控救災物資,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嚴重和特別嚴重的標準,要綜合考慮被挪用物資的價值、國家和群眾的損失、社會影響和後果。
生活物資供應保障事關基本民生和抗疫大局,意義重大,不能丟。每次國家有危機,齊新全社會齊心協力,共度時艱。但對於利益輸送、失職瀆職、工作作風有問題的人,國家會堅決懲治腐敗,真正做好政府供應保障。只有違法行為受到嚴懲,正義才能得到伸張。
目前,上海新絳內燃機廠公寓負責人張喜生已被公安機關控制,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我相信這些頂風作案發大財的人壹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