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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合同的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的商標必須是註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根據有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應當提供衛生行政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包裝煙絲商標的,被許可人應當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認可的證明文件。持證人不在中國內地,不需要此類文件。如果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則是不具備法律資格的不合格主體,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範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商標局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壹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範圍。壹旦許可超範圍使用,被許可人超範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人還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不當使用的法律風險

根據規定,壹些被許可人隱瞞實際制造商的名稱和產地,以避免貨物被認為是OEM產品。商標的這種不當使用會導致行政和民事法律風險。根據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沒收其商標標識,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中商標正常使用義務的,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壹般認為,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不是商標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但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沒有備案,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商標所有人轉讓商標,新的受讓人可以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不備案不會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也會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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