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體情節。
現役軍人逃離部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逃亡的軍隊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離部隊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開小差罪是違反兵役法規,從部隊開小差。這裏的違反兵役條例,是指違反我國刑法、國防法、兵役法等與兵役有關的法律規定。逃兵是指為了逃避服役,擅自離開部隊或者逾期拒不返回部隊的行為。根據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士兵非戰時逃離部隊能否定罪處罰的批復》的規定,士兵違反兵役法規,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2.內疚
開小差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離軍隊的行為而故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犯罪數額
逃離部隊罪的要件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逃離部隊三個月以上或累計六個月以上;
(二)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教唆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四)執行重要任務時逃離部隊的;
(五)其他嚴重行為。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確定開小差罪的標準
區分罪與非罪
區別的關鍵在於逃兵情節是否嚴重。情節不嚴重的,應當以違反軍紀的行為處理。
對逃離軍隊的士兵犯下的其他罪行的定罪
對士兵逃離部隊時或逃離部隊後所犯其他罪的定罪,應根據自身情況區別對待。士兵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情節嚴重,構成逃離部隊罪的,應當與再次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實行數罪並罰;
士兵逃離部隊的行為本身沒有嚴重情節的,可以將逃離部隊作為其他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不再以逃離部隊定罪。
區分本罪與投誠罪。
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在於:
1,主要元素不壹樣。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軍人;投敵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軍人,也可以是其他中國公民。
2.叛逃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的叛逃行為,無論行為人是被引誘、教唆、收買,還是被抓獲、俘虜後經不起考驗,而逃軍罪只表現為逃離軍隊,不存在叛逃行為。
如果士兵在逃離部隊後,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不僅觸犯了逃離部隊罪,還觸犯了投敵罪。壹般要選壹個重罪,就是投敵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六十七條現役軍人拒絕履行職責或者以逃避兵役為目的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前款行為被開除軍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役軍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