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壹般情況下不必處理破壞軍人婚姻,軍人自己也不願意說出來。但有必要制止其違法行為。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現役軍人的配偶壹般不予定罪處罰,但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真相,欺騙他人與其結婚的,在不妨礙現役軍人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可以按重婚罪處理。
擴展數據
為結合部隊實際貫徹婚姻法,總政治部於2001 11頒布了《關於在部隊貫徹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對晚婚年齡和軍人配偶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由於軍人職業的特殊性,這些規定不同於婚姻法的壹般規定。
關於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關於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並鼓勵晚婚。男兵25歲,女兵23歲以上晚婚。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享受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每方再給七天婚假。獎勵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軍官文職幹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特別規定》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良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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