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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有哪些法律規定,勞動報酬有哪些部分?

根據《工資總額構成規定》(1989+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0月30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計時工資:是指按照計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按照所做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是指對所做的工作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價格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照工會任務承包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照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制作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津貼補貼:指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等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和其他津貼。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價格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5.加班和加班費: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不屬於上述範圍的,如國務院頒發的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等;與勞動保險和員工福利有關的費用;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有關的費用;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按現行統計制度不算工資的,應算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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