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事務的運行構成了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環境,城市管理在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起著基礎性作用。城市政府作為城市管理的主體,根據特定的目標和管理原則,采用特定的手段和組織形式,對被管理對象的運動過程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和控制。
職責簡介:
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行拆除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營業場所(門店)無照經營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的行為。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非法經營行為占用道路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的行政處罰權;在人口密集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向城市河道和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等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
8.行使原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全部職責。
9、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執法職責。
擴展數據:
城市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等機構的行政領導體制。它包括城市管理系統中各機構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以及各自的管理範圍和管理級別。城市管理系統在市政府行政機構序列中的領導與被領導、協調與被協調的關系,以及市政府其他職能機構與它們的關系。
城市管理系統中機構的職能和權責。城市管理系統中各種組織的職能由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其權責結構由職能系統決定。
城市管理是指把城市作為壹個開放的復雜巨系統,以城市的基本信息流為基礎,運用決策、規劃、組織、指揮等壹系列機制,采用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通過政府、市場和社會的相互作用,圍繞城市的運行和發展所進行的決策、指導、協調、服務和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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