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治區是指我國少數民族聚居區設立的與省、直轄市平行的壹級行政區域單位。自治區的自治機關不僅行使省、市兩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而且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自治權。自治區以人口眾多的少數民族為主體,由居住在該地區的其他民族組成。中國有五個自治區,即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權力機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自治區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行政機關,同時也是自治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八條少數民族委員會可以就加強民族團結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區提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餐廚垃圾法第三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本地區反餐廚垃圾的具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十九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情況的指標和統計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