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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和中斷的區別

1,原因不壹樣。前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訴訟被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2.發生的時間不壹樣。前者是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後者是在整個時效期間。

3.法律效果不壹樣。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時效期間,後者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指在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終結不同於中止。終結是指整個訴訟程序的徹底終結,中止是指案件暫時中止,直至訴訟條件滿足。訴訟案件的審理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訴訟的,必須事先向有關人員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四條*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的撤銷權和解除權的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和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七條* *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中止或者中斷的原因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

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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