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消除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時,原債務關系自動消失。債權人不能再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原債務。這是基於公平原則,避免債務人因無力履行而承擔過重的責任。
第二,損害賠償
雖然原債務關系消滅,但債務人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債務人應當賠償債權人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損失。
三。豁免原因
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可能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無法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時,債務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總而言之:
不能履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債的消滅、損害賠償和免責三個方面。債務人不履行時,原債務關系自動消失,但債務人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這些規定旨在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既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防止債務人承擔過多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