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偵查階段是否可以認罪認罰。
可以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寬嚴相濟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罰”表現為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悔罪書;在庭審階段,當庭確認他自願在書面陳述上簽字,願意接受處罰。
第二,認罪“從寬”包括實體從寬和程序簡化。
寬大既包括實質上的寬大,也包括程序上的簡化。“能寬大”是指總體上要體現法律和政策的精神,寬大為懷。然而,寬大並不總是寬大的。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認罪認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節,決定是否從寬和如何從寬。減輕或免除處罰應有法律依據;沒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在法定幅度內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和量刑措施;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應當區分訴訟的不同階段、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有悔改表現、犯罪的嚴重程度,綜合考慮確定從寬處理的限度和程度。在刑罰評價中,主動坦白優於被動坦白,早坦白優於晚坦白,完全坦白優於不完全坦白,穩定坦白優於不穩定坦白。壹般來說,認罪認罰從寬的幅度應該大於認罪或者認罪不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或者坦白情節,同時認罪認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相對從寬處理。坦白和懲罰,自首和坦白不重復。對於罪行輕微、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寬大處理可以更大;犯罪情節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累犯、再犯的,要從嚴控制。
綜上,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知道,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當然是可以的。認罪可以是在偵查階段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認罪認罰可以是在偵查階段接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