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300平方米以上需要辦理消防許可證;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必須備案;對於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可以省略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此外,投資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可以不辦理施工許可證。因此,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的,可以不辦理消防手續。
消防許可證申請條件:
1,建築的用途和性質;
2.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3、建築物的數量和高度;
4.建築物的總建築面積;
5.建築內部消防設施的配置;
6.建築設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範;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明確的消防安全責任;
8、消防安全演練和培訓記錄。
綜上所述,建築面積小於300平方米的建設工程可以免辦消防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投入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經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公眾聚集場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