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是壹個法律術語。主體通常指從事某種社會活動的人,包括個人或單位(法人)。主體資格是指主體依據法律或職業規範,在某項工作、職業或活動中應具備的相應資格。不具備相應主體資格的人,法律上稱為主體資格喪失,其行為在法律上是不能被認可的。對於個人來說,主體資格是身份證或護照,而對於公司來說,壹般是公司登記證,也叫營業執照,有時還需要提供存在證明或董事、股東名冊。
當事人主觀資格是否合格,是法官助理審前審查的重點。如果不合格的當事人作為原告或被告受審,在向法官匯報時應特別提及。如果法官因法官助理的疏忽而作出實體性裁定,案件會因主觀錯誤而被撤銷或重審。
特定文件內容
上述規定所指的身份證明文件,即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是指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如企業營業執照、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批準文件、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登記證書等。
1.申請人為境內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辦學許可證、期刊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文件不能作為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人為境內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護照、戶籍證明等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復印件。
3.申請人為港澳臺自然人並自行辦理的,提交通行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外國自然人並自行辦理的,應提交本人護照復印件和公安部門簽發的有效期壹年以上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居留證或外國人居留證。
4.申請人為港澳臺或國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根據對等原則,不受理該申請人的申請業務,建議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