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豬場不要離馬路太近,路上車輛多,尤其是運送病死豬的車輛和運送糞便的車輛。這些車輛是傳播疾病的潛在媒介,會給養豬場帶來壹定的風險。不能和其他養豬場距離太近,否則疾病很容易通過各種渠道傳播。
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飲用水源、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500米以上;距離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離動物診療機構200米以上;動物養殖場(養殖區)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00米;
2、距離動物隔離場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3.距離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等人口密集區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
綜上所述,養豬場要建在地勢高燥、向陽、背風、水源充足、無汙染、供電運輸方便的地方。養豬場選址應遵循不占良田、節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且養豬場與其他養豬場的距離不能太近,否則疫病很容易通過各種渠道傳播到養豬場。
法律依據:
第六條
動物養殖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場所之間以及場所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區、飲用水源、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保持必要的距離;
(2)場地周圍建有圍欄等隔離設施;在場地出入口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消毒池,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生產經營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有隔離設施;生產經營區入口處設有人員更衣消毒室;
(三)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四)配備汙水和汙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和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和設備;
(五)建立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檢查等動物防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