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有限合夥的利弊

有限合夥的利弊

法律主觀性:

有限合夥公司有以下優點: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不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公司的缺點是有限合夥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有限合夥公司有以下缺點:公司規模小,股權轉讓手續復雜。

法律客觀性:

有限合夥的特點:1。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在同壹個地方。從上面有限合夥的定義可以看出,至少有壹個普通合夥人和至少有壹個有限合夥人是共同組成的,兩者缺壹不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只有有限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第二,雙重責任形式並存。有限合夥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對於合夥組織的債務,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是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結合,合夥人之間合作的優勢體現在人的合作和資本的合作上。有限合夥以普通合夥人的個人信用和普通合夥人之間的個人信任作為對外信用的基礎,同時以有限合夥人形成的合夥資本作為在社會上建立信任的基礎。這種雙重責任使得有限合夥不同於普通合夥和公司。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處理合夥企業事務。作為有限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對價,有限合夥人無權管理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事務的管理權應由普通合夥人行使,只有普通合夥人才有權代表全體合夥人約束合夥組織。有限合夥人只有對合夥事務的檢查權和監督權。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經營管理時,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4.有限合夥是非法人組織1。合夥組織可以有字號,經登記後可以該字號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和訴訟活動;2.合夥企業具有壹定的獨立性,合夥人的死亡或者退夥不壹定導致合夥企業的解散;3.合夥財產是合夥組織的* * *財產,並沒有與其成員的財產完全分離。合夥人不能直接支配自己的出資,而是由合夥組織統壹支配;4、對外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先以合夥企業財產清償。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合夥企業具有壹定的獨立性,是壹種既不同於自然人又不同於法人的非法人團體。

  • 上一篇:鄞州最好的小學
  • 下一篇:在美容院工作不簽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