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為目的,采用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根據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壹是偽造(設置虛假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塗改(翻看、變造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等。),擅自隱匿、銷毀賬簿、會計憑證;二是在賬簿中列示費用(沖減或減少實際收入)或不列或少列收入;三是未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四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納稅資料。壹經發現偷稅,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是指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通過欺騙或者隱瞞等手段逃避繳納稅款的違法行為。比如為了少繳稅或者不繳稅。故意少報或者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營業利潤的;故意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財產、收入和利潤的轉移;偽造、變造或者銷毀賬簿、單據或者會計憑證等。逃稅損害國家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情節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是壹種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構成偷稅犯罪的,要依法懲處。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偷稅行為,除補繳少繳或者未繳的稅款外,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處五倍以下罰金,或者處五倍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修正案(七)
3.刑法第二百零壹條修改為:“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於重復實施前兩款的,不予處理,按累計金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