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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有哪些豁免?

我們的政府是壹個為人民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政府。為了促進政府工作的公正和公開,中國實行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日常工作和經濟支出。但有時,壹些涉及國家、政府或個人隱私的內容,卻被公開豁免。首先是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關系。因為國家秘密在《保守國家秘密法》中有明確規定,而在地方工作中,涉及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屬於工作秘密的情形,是否也適用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沒有明確規定。《規定》制定過程中,考慮到工作秘密也應列為不公開範圍,但擔心在實踐中被濫用。最後沒有說明,讓地方政府可以參考國家機密來執行,具體操作中法律風險不可避免。二是商業秘密的定義。因為商業秘密的定義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表述:“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屬於經濟法調整的範圍,已經超出了行政法的範圍。很多行政機關認為超出了自己的專業能力,客觀上影響了這種不公開情況的實施。三是個人隱私的界定。個人隱私是民法的概念,也超出了行政法的範疇。行政機關普遍認為,識別個人隱私不僅超出其能力,而且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上海行政法學會編制的《法治政府之路(2010—2012研究報告集)》顯示,2012年的壹項調查顯示,30.7%的受訪政府信息公開機關工作人員認為,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缺乏明確的界定標準,導致難以知道應該由誰來認定、如何認定。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和英美政府在信息公開方面的做法,即不以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作為不公開的標準,而是將所有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都納入不公開的範圍。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將個人信息和團體信息列為非公開信息。朱芒教授指出,“與個人有關的信息”涵蓋的範圍很廣,包括個人的思想、信仰、身份、地位、健康狀況等所有與個人有關的信息。美國《信息自由法》中免於披露的信息包括“個人信息、醫療信息和類似信息”。個人信息和醫療信息的含義是明確的,而“類似信息”的含義是模糊的。在1982之前,對“相似信息”的解釋比較狹隘。在1982“國務院訴華盛頓郵報”壹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采取了寬松的解釋,認為所有“適用於特定個人”的信息都適用於這種例外。英國關於信息公開的法律也將“與個人信息有關的信息”納入不公開範圍。因此,筆者建議在修改立法時,將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情形表述為:“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可能不當影響其市場競爭力的其他財務信息和商業信息;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可能涉及個人隱私且信息主體不願公開的政府信息,避免因需要認定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造成的執行困難。政府信息公開的豁免主要包括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需要界定並合理區分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對於個人秘密,它保護的是個人自身的主權。而商業秘密的豁免保護的是業務發展的秘密,這是政府內容公開不能涉及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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