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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與公司簽訂合同或進行交易嗎?

董事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受到現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約束。現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所以原則上董事不能和公司打交道!特殊情況

1.公司章程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可以與公司進行交易。

2.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知曉並同意的,簽訂的交易合同有效;

3.該合同對公司的純利潤交易行為有效。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委托或者聘請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者同意,不得與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合夥:執行合夥事務時,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任何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綜上所述,關於以上問題,我個人建議董事長千萬不要和公司簽約或者交易,因為現行法律不允許。

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48條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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