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明確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可以與公司進行交易。
2.有證據證明其他股東知曉並同意的,簽訂的交易合同有效;
3.該合同對公司的純利潤交易行為有效。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委托或者聘請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未經投資者同意,不得與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合夥:執行合夥事務時,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任何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綜上所述,關於以上問題,我個人建議董事長千萬不要和公司簽約或者交易,因為現行法律不允許。
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48條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