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並非所有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政府通告都具有法律強制力。從內容來看,與百姓息息相關的通知有四種,其影響也各不相同:
第壹,疫情信息公告是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比如我們每天關註的從全國到湖北到我們自己地方的最新新冠肺炎疫情報告就屬於這壹類。
二、行政指導告知是行政機關為實現疫情防控的行政目的,向相對人提供信息、宣講政策、提出建議、指導、提醒或勸告的行為。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性,是相對人自願接受的,但可以影響和引導公眾行為,因為如果其內容不科學,就容易誤導公眾。例如,國務院的聯防聯控機制發布了《不同人群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口罩的選擇和使用技術指南》。
三是行政命令通知,是壹種抽象行政行為,對外具有法律效力。參與的必須執行,拒不執行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是通知的次要但強大、較少使用但有用的功能。比如公眾熱議、關註度最高的地方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就是行政命令。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通知也是行政命令。
四是自治組織的通知,不屬於行政行為。但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措施。他們使用不同的名稱,如通知、通告、公告、規定和慣例。因此,這種通知對公共權利有實際影響,需要相關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