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酒店在勞動者工作時出具加蓋公章(含財務專用章)的押金收據,書面證據可以證明雙方已經形成勞動關系。但建議進壹步收集證據,以增加勝訴幾率。比如工作服,工卡等。在酒店工作;錄音、錄像、照片等。在酒店工作的工人(因為他們目前仍在酒店工作,所以應該有這樣的證據。錄音、錄像或拍照時,請註意避開酒店管理人員);與酒店領導談話錄音辭職等。如果能收集到以上證據(或部分證據),通過訴訟解決就萬無壹失了。
3.如果酒店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應提出辭職,而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單位從工作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償,同時還按照工作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4.取得在酒店工作的證據後,可以與酒店協商,要求酒店支付工資、退還押金、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解除合同。如果酒店不願意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應該可以勝訴。
補充:
此外,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如果老板不接受,可以用快遞把書面文件寄到酒店。郵寄時應在EMS明細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辭職申請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保留郵局出具的相應文件和發票。如果協商不成,以上郵寄的材料可以作為日後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