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獵捕、殺害或者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將受到法律制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紅珊瑚屬於國家壹級保護動物,買賣紅珊瑚及其制品需要取得相關證書。
3.明令禁止采挖和破壞珊瑚、珊瑚礁,違者將受到法律追究。
4.人工珊瑚的買賣在有許可證的情況下是合法的,但天然珊瑚尤其是紅珊瑚的買賣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珊瑚保護措施:
1.設立海洋保護區:在珊瑚礁生長的海域設立保護區,限制人類活動,減少對珊瑚礁的破壞;
2.禁止破壞性捕撈:禁止使用毒藥、炸藥等破壞性捕撈方法,保護珊瑚礁生態環境;
3.限制旅遊活動:規範珊瑚礁旅遊,限制潛水等活動對珊瑚的影響;
4.科研教育:開展珊瑚礁生態系統科學研究,普及珊瑚保護知識,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5.可持續貿易:實施珊瑚可持續貿易政策,嚴格控制珊瑚產品的進出口和市場流通。
綜上所述,珊瑚交易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獵捕、出售國家保護的珊瑚等違法行為將受到嚴懲。紅珊瑚作為壹級保護動物,交易需要特別許可,對珊瑚礁的破壞也是法律禁止的。只有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才允許人工珊瑚的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和歷史文化遺跡。禁止改變自然保護區內島嶼的海岸線。禁止采挖和破壞珊瑚和珊瑚礁。禁止在環島水域砍伐紅樹林。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出售、收購、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人工飼養、公共展覽、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誌,確保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準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實施專用標誌的範圍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出售或者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的證明。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