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
(壹)行政行為有特別嚴重違法情形或者明顯違法情形的;
(2)行政主體不明確或者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權限的行政行為;
(三)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④實施行政行為會導致犯罪;
⑤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
(2)無效行政行為的法律後果
行政相對人得隨時請求主管機關宣告該行為無效。
(2)行政行為被宣告無效後,行政主體通過相應行為從相對人處取得的壹切(如罰沒等),應當返還相對人,解除相對人的義務,並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壹切損失。
2.行政行為的撤銷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在撤銷的情況下,主管國家機關作出撤銷決定後,該行政行為失去法律效力。它不同於行政行為的無效。無效行政行為自始無效,而可撤銷行政行為只有在被撤銷後才失去效力。
(1)撤銷條件
①行政行為的法律要件存在缺陷。主體、內容、權限、程序等任何法律要素的缺失都會導致撤銷。
②行政行為不當。
(二)被撤銷的後果
(1)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效力,撤銷效力可以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2)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於行政主體的過錯造成的,並且行政行為的撤銷效力必須追溯到該行為是為了社會福利的需要而作出之日,那麽給相對人造成的壹切損失都應當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3)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由行政相對人的過錯或者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同壹過錯造成的,撤銷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給予相對人的利益應予追回;行政相對人因行政行為被撤銷而遭受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被撤銷的行政行為給國家或者公眾造成的損失,由行政相對人根據其過錯程度給予適當補償;行政主體或其工作人員因過錯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如接受行政處分,應承擔內部行政法律責任。
3.行政行為的廢除
(1)條件
(壹)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被有權機關依法修改、廢止或者撤銷,在此基礎上作出的相應行政行為,繼續執行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或者因失去依據而自動廢止。
(二)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實施原行政行為將損害公眾利益,還可能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
(3)行政行為已經完成了原有的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國家行政的目的,沒有繼續存在的必要。
(2)廢除死刑的法律後果
(1)行政行為廢止後,其效力自該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主體在行為被撤銷前已通過相應行為給予對方的權益,不予收回或給予;
(3)對方當事人不能依據原行政行為已經履行的義務要求賠償,但不能再履行義務。
(四)撤銷行政行為給對方利益造成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