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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

法律分析:1。根據“壹方有無貢獻”原則,天然孳息有另壹方貢獻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孳息的另壹方不作任何貢獻的,應當歸個人所有。合法孳息,如債券利息、儲蓄等,不需要對方支付,應歸個人所有;壹方不出資的,租金歸個人所有。

2.投資收益的歸屬,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生產經營所得”應歸夫妻雙方所有。所以根據法律規定,投資收益應該歸夫妻雙方所有。這裏的投資收益不包括增值收益。

3.增值的歸屬仍以“是否有壹方出資”為原則。壹方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玩等財產,因另壹方付出的材料、勞務等已部分升值的,如裝修房屋使房屋增值的,增值部分應歸夫妻雙方所有。但如果上述房產只是由於通貨膨脹或市場情況變化而增值,增值部分應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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