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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後工資應該什麽時候結算?

1.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是勞動關系,辭職時都要壹次性結清所有工資;有些公司的做法是在發薪日支付壹起離職員工的工資,如果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壹致也是可以的;

2.壹般不簽勞動合同是不會繳納社保的,因為社保經辦部門在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時需要備案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要求補充社保;

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十二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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