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刑事訴訟法法庭的質證方式有哪些?1.關於刑事審判中的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在1998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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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庭的質證方式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庭質證的方式有哪些?我國刑事訴訟法法院的" title= "質證方式有哪些?"/>;壹、我國刑事訴訟法法庭的質證方式有哪些?1.關於刑事審判中的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在1998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進壹步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法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從廣義上講,質證是指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進行詢問、辨認、質疑、解釋、說明、查閱、反駁,以使法官內心確信具體證明力的壹種訴訟活動。3.狹義的質證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當庭出示的證據進行對質、核實等活動。質證的本質特征是“質”,即對證據的質疑和追問,而這些“疑”和“問”都具有當面對質的性質雖然在質證過程中可能需要對證據進行辨認、解釋和說明,但這些行為並不代表質證的本質特征。由此可見,雖然質證具有審查證據的性質,但並不是所有的證據審查都屬於質證。對自己證據的審查不屬於質證的範疇,而從中立的角度對證據的質疑和追問才是質證,體現了質證的本質特征。4.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公開出示並公開質證,可見質證是刑事訴訟立法中的必經程序。但從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實踐來看,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普遍較少受到激烈的質疑和詰問,而公訴人很少對辯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提出高質量的問題,質證程序也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二、質證主客體1。質證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中對證據進行解釋和辯論的主體。質證的主體範圍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第三人。法庭是證據鑒定的主體,不是質證。2.質證對象質證對象是指質證主體的質證行為的客體。質證的對象是證據,其範圍是當事人向法院出示的證據,包括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收集的證據。質證時,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收集的證據,應當作為提出申請的壹方提供的證據。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不是質證的對象。法庭應當在庭審中出示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對調查收集的證據進行說明。當事人可以質疑法院調查收集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但不能在法庭上就這些問題與法院爭論。這是由法院在訴訟中的中立性和裁判者的地位決定的。法庭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發現證據本身或者收集證據的方法有問題的,應當自行撤回證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法庭質證的方式壹般是證人證言。要詢問雙方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聽取各方證人證言,依法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質證的主體和客體也有明確規定。證據不屬於質證對象的,法院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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