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壹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該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款人實際享有該房屋權益,借款人請求登記人(名人)根據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以予以支持。但是,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依法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的,除非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的利益。壹方提供證據證明對購房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以姓名登記的約定。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或者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對註冊人單獨主張出資債權的,按照出資性質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如果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比如“限購令”,即使簽訂借款合同也是無效的。以他人名義購房相關法律風險提示:以他人名義購房,如果規避法律禁止,可能導致最終合同無效的風險。非產權人的受托人在私人委托的基礎上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構成了匿名代理,買受人很難主張合同無效,因為存在欺詐行為。因此,買受人對產權人身份的審查義務應在簽約前完成,不應受中介承諾或保證的影響。名下買房,是指登記的產權不歸實際權利人所有。如果借名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借款人只享有債權。如果借款人無權處分,則存在借款人喪失房屋所有權,無法向第三人追索的風險。如果不能證明名下買房的事實,連向借款人主張轉讓的權利都喪失了,也就是雙方的債權關系簡單來說就是金錢借貸或者預付款。在開發商同意的情況下,從親戚朋友處購買轉賣商品房,即使實際交錢入住,但產權人未發生變更,且無書面房屋買賣合同證明,真實情況下也會存在風險:即使是兄妹,交了錢,但雙方均未選房、簽約或為他人付款;我住在房子裏,但我只是私下借的。因此,購買轉售商品房,不僅要簽訂書面合同,而且要最終實現產權轉移的結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