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80。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的,開辦單位投入的註冊資本虛假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者追加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由被執行人在虛假註冊資本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範圍內對申請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若幹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變更或者追加債務人的範圍)除執行依據中規定的債務人外,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執行,或者在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追加或者變更: (壹)執行依據中確定的債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遺產由第三人無償占有或者接收的,第三人;(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為夫妻同壹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債務人與其配偶根據執行依據離婚,依法應當承擔債務的配偶;(三)作為債務人的法人分立、合並的,為分立、合並後存續的法人。(4)債務人的名稱變更的,變更後的人;(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等其他組織不能清償債務的,由設立該組織的公民或者企業法人負責;(六)作為債務人的法人被依法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關閉,其清算人或者負有清算義務並無償占有或者接收其財產的第三人;(七)作為債務人的機關被撤銷,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不屬於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撤銷其機關;(八)執行基礎上確定的債務合法轉讓的受讓人;(九)債務人被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為債權人的,該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人;(十)投資者對被執行企業法人進行虛假投資或者抽逃出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虛假或不實驗資報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通知1。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驗資報告或者驗資證明,有關當事人利用該報告或者驗資證明在與企業的經濟往來中遭受損失的,由企業承擔民事責任。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出資人應當在虛假出資或者虛假出資額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九條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闡明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條當事人在審判前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提出質證意見的證據,應當視為質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