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責令違法人員改正違法行為是行政處罰措施之壹。對違法人員限期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如下:
1,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公正、公開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執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包括保護當事人陳述權利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行政處罰執行程序原則包括壹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處以兩個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向違法行為人發出的行為命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本身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