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幾種情形如下:
(1)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四)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壹)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5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二、非法占有的具體解釋
非法占有的具體解釋如下:
1,非法占有是指行為人客觀上實際非法控制財物,主觀上企圖通過危害行為達到實際非法控制財物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為人永久控制財物;
2.非法占有的概念從字面上理解。非法占有是指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取得和支配他人的財物,“目的”是動機的結果;
3.非法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在沒有法定依據和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占有所有人的財產,即非法行使占有權,包括善意非法占有和惡意非法占有;
4、法院壹般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主要從行為人處置所得資金的情況,來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具有壹定的合理性,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符合事實的。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然導致不還的結果;但基於尚未返還的事實,並不壹定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說,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不返還結果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因為不歸還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也就是不排除其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