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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送達未簽收是否視為送達?

郵寄送達,未經簽收即視為送達。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郵寄方式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的行為。上訴法院在難以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時采用的壹種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將有關訴訟文書送達郵局,采用掛號信方式發送,以掛號信回執為送達憑證,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居住在外國的當事人郵寄送達的,應當以其居住國不反對郵寄送達為前提。送達回證自郵寄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為已送達的,視為送達期限屆滿。

交付方式主要包括:

1,直接發貨。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直接交付是最基本的交付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應當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在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法院通常采用郵政作為送達方式。

5.轉送式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電子送達,是指法院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電子方式進行的送達;

7.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法院發布公告,公告發出後壹定時間視為送達的方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規定》第十壹條,受送達人本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或者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的,訴訟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送達訴訟文書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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