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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官在評估龐證據的證明力時使用了什麽經驗法則?

“生活經驗規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規則

張律師律師

2022年6月4日04: 38北京金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依法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並公開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案件的全部證據”。

上述規定,將日常生活規律引入法律條文,成為法官裁判具體案件的事實認定標準。

綜上所述,生活經驗法則在民事訴訟中的具體應用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壹、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推斷出另壹事實的規則,當事人無需證明。

民事案件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社會生活是不斷變化的,法律不可能窮盡社會方方面面做出統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不需要證明: (壹)自然規律和定理、定律;(二)眾所周知的事實;(三)依法推定的事實;(4)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五)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六)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七)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

案例1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初字第296號民事判決書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Al公司原董事長於1994年至2007年在艾默生深圳公司工作,管理公司產品的全部經營,屬於公司核心員工,並已擔任法定代表人。可以看出,Al-Aar公司的核心人員接觸過或可能接觸過涉案的艾默生珠海公司的技術圖紙。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來自艾默生深圳公司的技術圖紙,並非al公司自行開發。本案屬於從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律推斷出的另壹個事實。

第二,“生活經驗法則”與“合理性解釋”緊密相連,不僅屬於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是法官判斷證據客觀性的標準。

1.人生經驗的規則大多具有理性存在的生命邏輯,否則就不是客觀事實。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243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李馮確認其與達汗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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