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或政治的同壹主體中,介於“國家”和“個人”之間的廣闊領域。它由相對獨立存在的各種組織和團體組成。它是在國家權力體系之外自發形成的自治社會。它是衡量壹個社會組織化和制度化的基本標誌,具有獨立性和制度化的特征。
市民社會,在古代西方,指的是公民的* * *身份——國家,指的是政治社會。在古代中國和中世紀歐洲,沒有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市民社會。中世紀末期,出現了壹個從事商品經濟的市民階層,即第三階層。
自19世紀以來,“市民社會”壹直被用來指從中世紀封建社會的政治統治中解放出來的現代市民階級之間的關系,被認為是“脫離國家和政治的領域”。公民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自由的財產所有者。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稱為民法,它由三個基本要素組成:私有制、契約和法的主體性。
擴展數據:
馬克思主義以前的資產階級思想家用來表示以財產關系為核心的社會關系的術語。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們的著作中也使用了這個術語,壹般指資產階級社會,有時也指資產階級社會的經濟關系。
市民社會,在古代西方,指的是公民的* * *身份——國家,指的是政治社會。在古代中國和中世紀歐洲,沒有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市民社會。中世紀末期,出現了壹個從事商品經濟的市民階層,即第三階層。
自19世紀以來,“市民社會”壹直被用來指從中世紀封建社會的政治統治中解放出來的現代市民階級之間的關系,被認為是“脫離國家和政治的領域”。公民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自由的財產所有者。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稱為民法,它由三個基本要素組成:私有制、契約和法的主體性。
黑格爾把市民社會看作是壹個私人利益的體系,認為個人是公民活動的基礎,也重視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在生產和交往中的作用,認為市民社會依附於國家。
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的思想,把市民社會看作是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的物質交往關系以及由這種交往關系構成的社會生活領域。
隨著近代民間資產階級的興起,經濟關系及其設施逐漸擺脫了古代和中世紀的政治身份,具有了獨立的意義。與這壹歷史現象相適應,18世紀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著作中開始出現“市民社會”壹詞,用來概括壹切因物質生產和個人交往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和組織。但這些思想家並不理解市民社會對生產方式發展的依賴性,而是用人性、政治、立法、道德來解釋其形成。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