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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各自定義及經濟法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聯系與銜接。

答: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作為人們在再生產過程中因勞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也是社會經濟關系,在性質上也可以受到經濟法的調整。但是,法律部門的劃分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以合同為基礎、保護弱勢勞動者的勞資關系已經形成社會經濟關系的獨立部分。從勞動力的生理和人文屬性以及勞動再生產過程相對獨立於物質再生產的特點來看,勞動可以被看作是壹個獨立的新的社會活動領域。同時,有大量的法律規範調整這部分經濟關系,特別是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頒布,勞動法按照壹定的目的自成體系。勞動關系的法律調整不僅具有經濟意義,還具有政治和社會價值。因此,勞動法可以也應該完全從經濟法中分離出來,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社會保障法起源於19年底西歐的勞動保險制度。社會保障法調整公民因缺乏和喪失勞動能力而獲得國家物質幫助的社會關系,是實現憲法規定的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利的具體法律調整機制。因為社會再生產不僅包括物質生產資料的再生產,還包括勞動力和人口的再生產和補充,在社會化條件下,這個任務必須由國家來承擔,這屬於市場機制失靈的領域。在協調資源為公民和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也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固有的經濟關系。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與勞動法關系密切,社會保障關系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但是,隨著社會保障實踐的發展,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法終將走出勞動法的視野,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屬於社會法的範疇,經濟法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相似之處主要表現在社會調整視角、社會本位和公共利益優先的理念,以及各種調整方法的綜合運用。經濟法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密切相關,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需要經濟法主體履行壹定的強制性義務(如納稅義務),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實現了經濟法主體對經濟核算和生產經營的間接調整;同時,企業是經濟法的細胞和基本單位,勞動法對企業勞資關系的基本調整為經濟法提供了保障。總之,經濟法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立法和適用要相互配合和協調,如經濟法的產業政策法、中小企業促進法與再就業和勞動者保護制度的配合、工會法與企業制度的銜接等。經濟法與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具體的目標和調整的社會關系上。經濟法更註重經濟的平衡、協調和發展,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更註重社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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