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申請起訴。起訴成功後,壹般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期限為兩年,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2.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執行程序的啟動階段:
1,申請執行;
2.移交執行。所謂移送執行,是指法律文書生效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司法機關直接將案件移送執行機關,從而啟動執行程序的制度。
委托執行執行程序的準備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在壹周內做好執行前準備工作;
2.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
3、實施階段的實施方案。
綜上所述,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采取執行措施: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查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搜查被執行人隱匿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和指定交付的財產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6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時,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並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239條
被執行人死亡的,以其遺產清償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其繼承人履行。
第240條
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