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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量刑如何?

法律分析: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壹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包庇、縱容跨境犯罪,多次包庇、縱容,或者對壹定地區、行業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特別嚴重破壞的,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或者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為惡的;(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二)包庇或者縱容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境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三)多次包庇或者縱容的;(四)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壹定地區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特別嚴重破壞的;(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脫逃,或者嚴重阻礙取締黑社會性質組織工作的;(六)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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