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醫生應告知診斷原因;
3.當有多種療法時,應告知每種療法的優缺點,哪種療法最適合患者,選擇這種療法的理由;
4、告知擬實施的醫療行為和內容;
5、告知醫療行為的預期效果和改進程序。
壹、醫院在診療活動中的告知義務有:
1、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2、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醫務人員應及時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並取得他們的明確同意;
3、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解釋的,應向患者的近親屬解釋,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告知義務的規定:
1.在醫療活動中,醫護人員和患者都具有獨立的人格。然而,由於他們的醫學知識水平不同,在疾病診斷和治療的決策和理解上存在明顯的差異。醫護人員具有主動優勢,而患者往往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
2.醫護人員應該在病人的健康狀況中占據主動,為減輕病人的痛苦做出最佳選擇,但病人並沒有失去自己的獨立地位。
3.在疾病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意願,在不影響治療的情況下,如實告知患者病情、診療措施和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使患者及時了解有關診療和預後的信息,從而在疾病診療中行使相應的權利。
三、醫院在履行告知義務時的註意事項有:
1,不能過分強調對患者家屬的說明和告知義務而忽視對患者本人的說明和告知義務;
2.履行法定程序不能忽視說明和告知義務;
3,杜絕醫護人員不能真正為患者提供全面真實信息的現象,不加掩飾,不誇張的告訴患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
第壹百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
第壹百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