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騎手被運管抓住,可能是因為違法行為,比如非法營運;
2.合法搭車營運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不需要辦理營運許可,但仍需符合當地交管部門的相關政策;
3.如果順風車超過平均成本收費或者按裏程劃款,可能會被視為非法營運;
4.根據《關於深化改革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每天每車合乘次數不得超過2-4次。超過次數可視為違規。
搭便車的法律規定:
1.順風車與傳統出租車服務的區別:順風車通常是車主在自行出行的同時,通過平臺接單搭載相同的乘客,而非全職運營;
2.搭便車的合法性:不同地區對搭便車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有的地方可能對搭便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的地方則處於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帶;
3.搭車平臺的責任:搭車平臺需要對車主和乘客的安全負責,保證信息的真實性,並在發生意外時提供必要的幫助;
4.限制乘坐次數:部分地區可能會限制乘坐次數,超過規定次數可能會被視為非法營運;
5.搭車收費:搭車收費通常應以分攤油費等實際成本為基礎,不應作為盈利手段。如果收費過高,可能會被認為是非法營運。
綜上所述,搭車車主如果超過規定的每天2-4次的上限或者收取過高的費用,都有可能被運管部門以非法營運進行處罰。合法的搭便車雖然不需要辦理營運許可,但他必須嚴格遵守當地的交通管理政策,以免觸犯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