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果法院沒有按照法定時間告知律師開庭時間,律師是否有權拒絕出庭?

如果法院沒有按照法定時間告知律師開庭時間,律師是否有權拒絕出庭?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至於送達方式,有各種方式,很少是法院直接送達。可以郵寄送達。更多的情況是由法官電話通知,或者由被告家屬轉達。我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已經遠遠落後於時代的發展,律師也不需要要求法院直接送達。電話通知確實是最經濟的服務方式。雖然不是法律允許的方式,但是程序法上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禁止。所以,只要當事人按照電話通知按時到庭,壹般不會有異議。但如果壹方未到庭,法院就不敢缺席判決了。但律師在開庭前3天內收到出庭通知,如果準備充分,就不必與法庭發生爭執,也不必了解通知遲到的原因,仍然按時出庭。如果準備不充分,律師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有些法院排案,法官、開庭時間、占用的法庭都是在立案階段由電腦決定的,所以律師無法和法官協商開庭時間,但大部分法院暫時做不到這壹點。案件到庭後,律師要主動聯系法官,詢問預計開庭時間。如果律師決定了另壹次開庭時間。如果律師已經決定再次開庭或者其他客觀原因,要提前和法官打招呼,盡量錯開時間。律師在同壹天收到兩份以上的開庭通知或者收到的通知相互沖突的,應當寫出延期開庭申請,並將開庭通知帶給法官。法官壹般都會答應改時間,但是有時候會遇到兩個不太講道理的法官,都堅持讓對方改時間,把律師夾在中間,不知所措。面對這種情況,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想出了壹個“與當事人協商,妥善解決”的方案。這樣的舉動其實是沒有舉動。與委托人協商,中途解約,讓他人另聘律師,或者征得委托人同意,律所另派律師出庭。但是,在最後壹刻更換將領會讓委托人非常生氣。所以律師不應該和委托人談判,而應該和法官辯論。律師在開庭前發現重要證據線索,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在開庭前無法完成取證任務或者無法與證人取得聯系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如果人民法院不允許,律師還有機會申請。庭審期間,辯護律師仍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律師應在法院通知的庭審時間準時到達法庭。如果去外地法院,最好早點到,找到法院所在的街道,通知法官妳已經到了,會有壹個安靜的夜晚重新熟悉案情。
  • 上一篇:擾亂單位秩序會被認為是犯罪嗎?什麽情況會被判定為擾亂單位秩序罪?
  • 下一篇:如何理解區塊鏈的智能合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