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行為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權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試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施壓,制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無理要求或發泄不滿。
2.擾亂單位秩序,客觀上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影響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
幹擾是指幹擾和破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從而影響其正常工作。騷亂既有暴力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
(1)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砸毀辦公用具、物品、門窗、銷毀文件資料。(2)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工人、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擾亂行為表現為:①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服刑人員、滋事、侮辱。
(2)擅自關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
(3)占用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等工作場所。
擾亂必須有壹定的社會後果,即“工作、生產、商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比如,壹些違紀被辭退員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導致企業生產不正常;部分患者或家屬利用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影響了醫院的醫療工作。
該行為的前提是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行為人的擾亂行為經有關人員勸阻後停止的,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可以不予處罰。
3、處罰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