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院多久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法院在申請執行時壹般在六個月內采取強制措施。六個月內不采取執行措施的,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升級。滿六個月未采取強制措施的,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升級。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因申請執行的主體而異。雙方或者壹方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壹年。雙方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六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法院簽發的文書,包括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刑事案件中與財產有關的部分,均由壹審法院執行。這裏特別要說的是,壹個特殊的文書,即法院發出的支付令,是由發出支付令的法院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執行的;
2.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由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3.具有強制效力的公正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意義上的“有管轄權”,是指根據案件的管轄級別來確定,各地受理的訴訟標的不同,以當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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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